国务院[1981]52号文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23:36:56
文件中所说的“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原工资”,这里所说的原工资是否包括第十三个月的奖励工资?谢谢您的帮助。

内容分类】劳动报酬与福利

【分类细目】福利待遇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1.04.06

【实施日期】1981.04.06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国发〔1981〕52号

【主 题 词】

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现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
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
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
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
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
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
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
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